1.验收
1.1 直缝钢管的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由供应商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。
1.2供应商必须确保交付的直缝钢管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。买方有权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检查和接受。
1.3直缝钢管应分批提交验收,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1.4直缝钢管的检验项目,抽样数量,抽样地点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在购买者的同意下,可以根据轧制根部阵列分批取样热轧无缝直缝钢管。
1.5直缝钢管的检测结果,当某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,应挑出不合格人员。
将同一批直缝钢管的样品数量加倍,任何不合格的产品被审查测试。
如果复验结果(包括项目试验要求的任何指标)不合格,则不得交付该批直缝钢管。
下面检查项目不允许重新检验当初始检查失败:a。低权力组织中存在白点;
b。微观结构。
1.6复验结果不合格的直缝钢管(包括不合格的显微组织和不允许复验的项目)可提交每个供应商接受;或重新热处理(重新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)要提交新批次的验收。
1.7产品标准中没有特殊规定的,应根据熔炼成分检查直缝钢管的化学成分。
2.标记
2.1外径不小于36mm的直缝钢管和横截面周长不小于150mm的异形直缝钢管应在每条直管的末端进行印刷,压印,轧制,模压或粘贴缝钢管。烙印应清晰明显,不易脱落。烙印应包括钢号,产品规格,生产标准编号和供应商的烙印或注册商标。合金钢直缝钢管应在钢号后印上炉号和批号。地质和石油直缝钢管的接头应标有牌号或钢种。左螺纹直缝钢管应在标准编号后印上“左”字。
2.2不得印刷外径小于36mm的直缝钢管和横截面周长小于150mm的异形直缝钢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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